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浩荣光讯照明(深圳)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3-1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1002号外贸轻工大厦8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111688-3。
法定代表人:汪海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勇,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杰,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浩荣光讯照明(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二路8号清溢光电大楼6楼608-2室,组织机构代码:56424886-1。
法定代表人:张萍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晓东,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光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浩荣光讯照明(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荣光讯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8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6日,海光物流公司与浩荣光讯公司双方签订了《进口服务代理协议》,由浩荣光讯公司(甲方)委托海光物流公司(乙方)为其进口服务代理人,海光物流公司代理浩荣光讯公司从香港进口货物到深圳的相关运输事宜。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提供货源并将货物交给乙方,由乙方安排进口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货物的承运情况与进展;甲方应保证其所出运的货物不含有易燃易爆物品或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之物品;甲方应准确、完整地填写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文件;乙方负责将货物按规定时间内准时送到甲方;乙方有权了解甲方托运物品的详细情况,以确保合作顺利;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进出口法律法规,为甲方全面履行进口运输和通关服务,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乙方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有义务为货物实行全程跟踪,确保货物的安全并精心保管货物;承运过程中,在合理且合法的情况下,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全面履行进口运输的各项相关事务;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如遇海关查验等情况,需尽力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不得推脱或者置之不理;乙方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货物的完整性,如有货物丢失及出现产品外观质量问题,将由乙方按照货物丢失部分的运费5倍标准赔偿;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如果由于乙方通过非法渠道或者违规操作导致的货物丢失,乙方需按照所丢失货物的货值100%进行赔偿。
海光物流公司向浩荣光讯公司提供的报价单载有如下内容:货物品名:LED灯珠;货物毛重:359.7KG;货物箱数:85箱;提货地址:香港荃湾青道264-XXX南丰中心XX楼XX室;送货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X工业区大宝路西X巷X号;报价为:RMB29.5/KG+RMB200(提货费);备注:1、货物毛重359.7KG仅供参考,计费重量以实际测量数值为准;2、价格为含税价,包开发票。
浩荣光讯公司向海光物流公司提供的提货单上载明:“运物货物:LED灯珠、数量:85件;提货日期:2011、10、28;海光国际物流提供人:LAMXXXX;提货电话:9043****;提货车牌号:JF88X**。提货单由“林XX”签名。
2011年10月28日,浩荣光讯公司与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单,载明“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其所支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所载明条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单;保单号10457060201011XXXXXX;运输工具:香港车牌JF8XXX;保险金额USD126600;保险货物项目、标记、数量及包装:LED灯珠、4000100PCS、85件,等等”。
2011年11月22日,海光物流公司、浩荣光讯公司共同向深圳海关缉私局皇岗缉私分局出具《事情经过记录》,载明,“贵局在2011年11月3日查获一批货物,这批货物中有85件EDIXXX品牌发光二极管产品,该85件产品为我司委托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报关并运输。而此85件产品,因海光物流的工作人员王X个人违法操作,其行为被贵局认为有走私嫌疑,因此对该85件产品进行扣留……,2011年9月10日,浩荣照X集团有限公司(我司香港总部)与EDIXXX品牌总代理文X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货物总金额为116990.40美元……,2011年10月25日,我司决定委托海光物流。在正式委托海光物流之前,我司对该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信息进行了审核。在确认海光物流确实有代理报关及国际货运的资质的前提下,我司接受了海光物流业务员王X的报价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11年10月,王X承揽了浩荣光讯公司一批LED灯珠代理进口业务,王X与浩荣光讯公司商定拟以包税进口的方式走私入境,并由王X所在的海光物流公司与浩荣光讯公司签订了进口服务代理协议……。经深圳海关计核,上述未申报的LED灯珠偷逃税款人民币90582.9元”。该判决书采信的证据中包括王X与浩荣光讯公司杨XX的聊天记录、王X与浩荣光讯公司何XX的聊天记录,证实“王X与浩荣光讯公司方面商定以包税的方式、快件进口的形式将涉案货物运输入境,浩荣光讯公司方面对于此种方式涉嫌走私明知,并对风险有所预料”。该判决书判决:一、王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查获的走私货物贴片式发光二极管3558000个由海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5月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就浩荣光讯公司与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做出(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对涉案保险标的被海关扣留的损失系由被保险人浩荣光讯公司的故意行为所造成。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故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向浩荣光讯公司支付的保险预付赔款人民币29万元,应予退还,因此作出判决:浩荣光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人民币29万元及利息。浩荣光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11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浩荣光讯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为:1、海光物流公司赔偿浩荣光讯公司货物损失116990.4美元(折合人民币739355.93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2、海光物流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浩荣光讯公司与海光物流公司签订了《进口服务代理协议》,虽然具体的业务由业务员王X操作,但是王X是以公司的名义与浩荣光讯公司洽谈业务的,故浩荣光讯公司与海光物流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由浩荣光讯公司、海光物流公司承担。首先,关于《进口服务代理协议》的效力,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虽然双方签订了代理协议,但在实际操作中,作为海光物流公司业务员的王X在承揽浩荣光讯公司货物代理进口运输业务过程中,没有按规定执行,而是商定以包税进口的方式走私入境,从王X与浩荣光讯公司的员工杨XX的聊天记录、王X与浩荣光讯公司何XX的聊天记录显示,浩荣光讯公司对于此种方式涉嫌走私是明知,并对风险有所预料,因此,浩荣光讯公司、海光物流公司双方规避正常的海关报关税费的非法目的明显,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行为。故本案浩荣光讯公司与海光物流公司2011年10月26日签订的《进口服务代理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其次,本案涉案货物已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同时根据(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浩荣光讯公司应返还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支付的保险预付赔款人民币29万元。因此,海光物流公司关于浩荣光讯公司已经获得保险的理赔款,应予以扣除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浩荣光讯公司的损失应为全部货款。根据产品入库单、保险单的额度及双方提交的《事情经过记录》,原审法院采信浩荣光讯公司陈述,确认被没收货物的价值为116990.4美元。再次,由于《进口服务代理协议》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浩荣光讯公司、海光物流公司属于恶意串通,对货物损失均有过错,且涉案货物已被没收上缴国库,故原审法院酌定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因此浩荣光讯公司、海光物流公司应各承担50%的损失58495.2美元,浩荣光讯公司请求海光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的请求,原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浩荣光讯公司要求海光物流公司支付合理开支人民币5万元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海光物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浩荣光讯公司支付货物损失款58495.2美元;二、驳回浩荣光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海光物流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93.56元、由浩荣光讯公司负担人民币6217.13元,由海光物流公司负担人民币5476.43元,海光物流公司应负担之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浩荣光讯公司。
上诉人海光物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即撤销要求海光物流公司向浩荣光讯公司承担58492.20美元的赔偿责任;2、浩荣光讯公司承担一审以及本案的上诉费。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海光物流公司与浩荣光讯公司之间的《进口服务代理协议》只是框架性协议,故该合同并非无效,只是就涉案货物的运输,因王X个人与浩荣光讯公司达成违法包税进口的约定无效。海光物流公司与浩荣光讯公司之间签订的《进口服务代理协议》只是双方之间签订的框架性协议,并没有涉及货物具体的信息和价格等事情。针对具体的每票业务,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由双方商定具体的条件,由浩荣光讯公司提供BOOKING等正式文件给予下单指示,但是在本案中,海光物流公司并未收到浩荣光讯公司任何盖章或者正式文件的合作指示。因此,不能认为上述协议是无效协议。只是针对本案的具体操作,由于王X个人与浩荣光讯公司出于逃税目的达成的包税进口的约定,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述协议无效是错误的。二、在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王X是违规操作,作为海光物流公司报给浩荣光讯公司的价格中是不包括货物进口的关税,且在浩荣光讯公司与保险公司的民事判决书中,也已经认定浩荣光讯公司对涉案货物进口方式涉嫌走私是明知的,因此,由于王X个人与浩荣光讯公司商议的包税进口的后果应该由王X和浩荣光讯公司承担。根据原审的证据显示,海光物流公司就涉案货物的报价总金额是人民币10811.15元,而根据法院调取的证据显示,王X与浩荣光讯公司商议的包税价格是16000多元,两者的差距是人民币5000多元,对于这5000多元海光物流公司并不知情。而王X也是出于赚取这5000多元的差价的目的,而铤而走险与浩荣光讯公司协商违反法律规定偷逃税。浩荣光讯公司为了逃避关税,降低成本,竟然同意王X的个人违法的走私意见。因此,由此导致的后果应该由王X以及浩荣光讯公司承担。而且,就涉案货物运输,海光物流公司也没有收取过浩荣光讯公司任何费用,也不知道后续的任何操作。即使双方之间就涉案货物运输达成协议,如果因为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的损坏,公司是需要对浩荣光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在报价单之外,由于王X个人与浩荣光讯公司商议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不是公司行为,海光物流公司是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王X及浩荣光讯公司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即货物被没收应由王X及浩荣光讯公司承担。三、即使涉案货物的报关是由海光物流公司进行的,对于报关行为,海光物流公司也只是浩荣光讯公司的代理,由于代理所产生的后果,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对于王X个人与浩荣光讯公司商议的包税进口的事实,海光物流公司并不知情。如上所述,在海光物流公司的报价中,并不包含关税的价格,海光物流公司只是物流公司,其本身业务只是涉及物流运输方面,并不涉及到货物的报关。对于货物的报关,海光物流公司只是作为浩荣光讯公司的代理人,代为委托有资质的报关公司进行。因此,针对报关业务,王X或者海光物流公司只是浩荣光讯公司的代理人,本案中,已有的证据(如刑事判决书)显示,王X个人的所有违规操作均是经过浩荣光讯公司同意的,故由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四、对于货物的价值原审法院认定错误,浩荣光讯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货物的价值;且实际货物价值也没有浩荣光讯公司所声称的那么高;双方共同签署的声明是由浩荣光讯公司起草的,仅仅是用于向海关解释事情经过的,并不能依此文件确定货物的价值。对于货物的价值,只是浩荣光讯公司单方声称的价值,并没有相应的合同等文件予以证明。海光物流公司在原审时曾要求浩荣光讯公司提供货物的买卖合同以及货物的发票用于证明货物的价值,这些文件也是证明货物价值的必要文件,但浩荣光讯公司一直都没有提供。货值应该要有相关必要文件予以证明,不能无依据地仅凭浩荣光讯公司的主观认定。再者,根据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涉案货物偷逃的税款是人民币90582.9元,涉案货物的税率是17%,由此得出涉案货物的价值是90582.9÷17%=人民币532840.59元。故即使需要海光物流公司赔偿,也要按照涉案税款计算出货物的价值,而不是仅仅是根据浩荣光讯公司单方声明来确定货物的价值。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货物的价值有误。五、即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海光物流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赔偿责任。本案货物涉及的税款达到人民币90582.9元,如果本次逃税成功,则上述税款将由浩荣光讯公司以及王X分享,浩荣光讯公司是最大的受惠者。即使认定王X的责任应该由海光物流公司承担,王X所分得的仅仅是约人民币5000元,故原审法院按照50%的赔偿责任要求海光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违反公平原则。而海光物流公司并没有就该次违法行为取得任何利益;即使需要海光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应按照逃税行为成功后双方获益的比例来分摊相应的损失。故原审判决海光物流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显属不公平。综上,涉案货物的违法操作,完全是因为浩荣光讯公司以及王X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故由此违法行为的后果应该由浩荣光讯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进而对本案作出错误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情况,并依法改判,保护海光物流公司的合法权利。
被上诉人浩荣光讯公司答辩称:请驳回海光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浩荣光讯公司与海光物流公司2011年10月26日签订的《进口服务代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海光物流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货物被海关没收的后果应由海光物流公司承担,与浩荣光讯公司无关。三、海光物流公司属于越权代理,相应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承担。四、浩荣光讯公司提供的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的价值116990.4美元。浩荣光讯公司认为原审判决最起码应当认定海光物流公司是主要责任,而不是50%的责任,因为本案都是因为海光物流公司的操作而导致的,浩荣光讯公司不认可原审判决浩荣光讯公司应当承担50%的责任,但是因为浩荣光讯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不好,所以才放弃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涉案《进口服务代理协议》的效力;二、涉案被没收的货物价值认定;三、海光物流公司对货物损失承担的比例;
关于涉案《进口服务代理协议》的效力问题。浩荣光讯公司与海光物流公司签订了《进口服务代理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海光物流公司业务员王X与浩荣光讯公司员工商定以包税进口的方式走私入境,规避正常的海关报关税费的非法目的明显,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由浩荣光讯公司、海光物流公司承担,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进口服务代理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海关物流公司对其业务员王浩违法操作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海光物流公司存在与浩荣光迅公司恶意串通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海光物流公司主张代理行为造成涉案货物被没收损失应当由被代理人浩荣光迅公司单独承担,与本案查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被没收的货物价值认定问题。海光物流公司主张双方提交的《事情经过记录》仅仅是用于向海关解释事情经过,不能依此确定货物价值,但是保险单记载的保险金额126600美元,与双方在《事情经过记录》确认被没收货物的价值为116990.4美元,数额接近,可以互相印证,而且海光物流公司没有提供充足证据推翻其在《事情经过记录》的陈述,因此原审法院确认被没收货物的价值为116990.4美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海光物流公司对货物损失承担的比例问题。王X是以海光物流公司的名义与浩荣光迅公司洽谈业务的,海光物流公司是涉案《进口服务代理协议》的主体之一,王X与浩荣光迅员工商定以包税进口的方式走私入境,应认定海光物流公司与浩荣光迅公司明知非法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过错相当,恶意串通,故原审法院酌定海光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有充分事实依据,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海光物流公司主张即使需要海光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应按照逃税行为成功后双方获益的比例来分摊相应的损失,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海光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93.5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   宁
审 判 员 何   溯
代理审判员 陈 朝 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靳歌(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